滁州婚姻纠纷
对于一家公司来说,法律问题的预防是很重要的。诉讼中很少有真正的赢家的,如果一家公司在经营中不重视法律,很可能惹来一身的麻烦,如果不诉讼很多权利得不到维护,如果去诉讼可能由于当初防范不足,导致权利无法维护,就算得到维护,毕竟也要经历一个过程,一家公司的主要精力应该是在经营方面,过多的琐事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很多公司正是在遇到法律纠纷后才考虑到对律师服务的需求,显而易见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损失,但在人力和物力上的浪费已然形成,因此尽早的寻求公司法律顾问显得至关重要。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原合同是否有效?滁州婚姻纠纷
如果起诉要求离婚但又确实没有结婚证,只要还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起诉离婚的处理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际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宁波纠纷律师离婚了财产是夫妻平分吗?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八)、颁发离婚证。
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经常为地下室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归业主所有?买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产权了吗?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区均配备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地下室的权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性质等多方面来分析,而不应从单一的或笼统的角度就认为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所有。一般,按照传统观点上说,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未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原建设单位――开发商所有;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已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 婚后买的房子,男方和女方各付了10万首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为了避免身后纠纷,许多人选择让别人代书遗嘱,殊不知代书遗嘱在法律上有严格的成立要件,也是**容易出问题引发争议的一种遗嘱形式。那么,在代书遗嘱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见证人的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同时见证。也就是说,见证人必须从始至终一直在场,并且同时在场,不能先后见证。
三、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四、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亲戚、朋友、债权人等。
五、代书遗嘱必须由见证人之一代书,而且建议采用亲笔书写的形式,不要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
六、立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字,建议签字后再摁自己的指印。
七、代书遗嘱应当注明日期。 欠款一直拖着不给,该怎么起诉?马鞍山遗产纠纷案件
只有微信转账可以追回欠款吗?滁州婚姻纠纷
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处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将原有公房的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权价值,也有失公允,应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⒈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该产权房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⒉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⒊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滁州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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